2011-01-21 08:36 1664人阅读
河西区男子刘某在公交车上偶遇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子赵某后,将其带到偏僻处奸淫,后又叫上一个同伙对赵某百般摧残。河西区法院以强奸罪对其判刑10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。刘某的同伙王某被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刑6个月。
现年32岁的刘某无正式职业,早在1993年就因强奸罪被判刑7年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今年2月的一天,刘某乘坐公交车时与被害人赵某相识。刘某佯称自己叫王磊,与赵某约定以打电话的方式联系。
3、4月间,在河西区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的“家世界”超市后的僻静处,刘某先后两次与赵某发生性关系。
4月4日晚8时许,刘某叫上“哥们”王某(天津市某针织厂的电工),一起将赵某带到河西区黑牛城道浏阳里一座正在拆迁的楼房里。在一个房间内,王某解开赵某的衬衣,用手在她身上乱摸,随后刘某也参与其中。
此后,不知是否心虚,王某以上夜班为由逃离现场。接下来,刘某用绳子将赵某的手脚捆住,采用各种残忍手段对赵某百般折磨,使赵某身体多处挫伤和烫伤。
后来,被害人赵某的母亲发现了赵某身上的伤。经追问得知了情况,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公安机关经侦查,将二被告人先后抓获归案。
庭审中,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,刘某和王某均不表异议,并表示认罪服法。但是,刘某辩称捆绑被害人并非其本意,而是被害人自己的意思;而且他不是故意烫伤被害人的。
法院认为,在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,被告人刘某多次与其发生性行为,情节恶劣,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;被告人王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,强制猥亵妇女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。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妇女性权利的不可侵犯和自由权利不受侵犯,做出如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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